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接受社會人士【選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
96年6月13日9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
為充分利用教學資源,擴大教育功能,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開放給社會人士申請選讀,但以不影響課程教學品質及本校學生學習權益為原則。
二、開放選讀及旁聽課程:
(一)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所開各課程除特別規定有先修科目或其他限修條件及教育學程科目外,皆以可供選課為原則,惟需經開課教師及單位主管同意。
(二)擬選讀或旁聽者,可於每學期加退選結束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格:
申請選讀課程須具備基本學力,選讀學士班課程者至少須具高中職學力;選讀
碩、博士班課程者至少須分別具學、碩士學位。必要時,得經開課系所考試合格後,才能申請。申請核可後由教務處發給「選讀證」或「旁聽證」一張,憑證始可聽課。
「選讀證」或「旁聽證」不能等同學生證使用。
四、費用:
(一)每一門選讀(旁聽)課程須繳交登記費新台幣200元整,除因故停開之課程無息退還外,一律不退費。
(二)每一門選讀(旁聽)課程須繳交學分費,費用比照本校教育學程學分費標準。除審核不同意或因故停開之課程可無息退還外,一律不退費。
(三)收取之登記費及學分費之處理悉依本校規定辦理。
五、選讀及旁聽生權益:
除上課外,選讀生及旁聽生不得比照本校學生享用學校資源,例如圖書館、健康中心、體育館、游泳池、停車優惠等。
六、成績及證書:
(一)選讀課程成績及格標準依照本校學則規定,及格者發給「社會人士選修本校學分證明書」。選讀生未來正式成為本校學生時,可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
(二)旁聽生之上課成績或到課紀錄均不予登載,亦不發給任何修課證明。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表:
http://www.ntnu.edu.tw/girc/textfile/choose/app.doc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所97 學年度上學期課表:
http://www.ntnu.edu.tw/girc/textfile/choose/97(1).pdf
97學年度下學期課表:
http://www.ntnu.edu.tw/girc/textfile/choose/97(2).pdf